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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江苏两老板输了官司竟然找“枪手”网上发帖“搞事情”


6月20日,网名【端庄优雅蜻蜓y6H】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以题为“灌云营商环境噩梦连连投资商遭遇村霸巧取豪夺”的文章,文章涉嫌对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七里松村原党支部书记赵天星进行恶意诽谤,引起了不明真相群众的相互转发,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经接涉案村书记报警正在依法介入调查。

日前,小编就事件真相通过查阅灌云县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裁定(判决)书和走访涉案人灌云县伊山镇七里松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赵天星,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将事件真相予以公开,据当地村民说,赵天星是老百姓眼中的优秀的村干部。

据赵天星说,2007年11月26日,七里松村委会与天津市塘沽区志生造价咨询公司(简称志生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实际进行新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期间,由于志生公司资金严重缺乏,被迫停工。2009年5月19日,志生公司又与阜兴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灌云果园七里松村农居家园的合作协议》,实际施工人为姜红军,姜红军在涉案工程施工至一层半时,由于资金又出现严重问题,再次被迫停工。后姜红军、志生公司、阜兴公司均放弃了涉案工程的施工,最后工程由宿迁殷海军等人完成了涉案工程的三层建筑。

2015年,因204囯道灌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需要,灌云县政府204国道灌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与七里松村委会签订《房屋征收贷币补偿协议书》,沿线相关房屋被依法拆除。

对此,天津志生公司就此次征迁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要求确认灌云县人民政府、灌云县伊山镇人民政府强拆原告所开发房产的行政行为违法,向原告返还拆迁房屋补偿款1100万元。经法院审理作出(2017)苏07行初70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志生公司主张其为相关土地房屋的补偿事项所涉及的所有权主体依据不足,其并非案涉征收补偿行为相对人,亦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志生公司的起诉。


2020年12月3日,天津志生公司又以与被告连云港阜兴置业公司(简称阜兴公司)、俞树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将七里松村作为第三人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灌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阜兴公司领取2684500元款项的性质?首先,以七里松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涉及被征收的204国道沿线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合计8869224元,志生公司曾就此次征迁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要求确认灌云县人民政府、灌云县伊山镇人民政府强拆原告所开发房产的行政行为违法,向原告返还拆迁房屋补偿款1100万元。经法院审理作出(2017)苏07行初70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志生公司主张其为相关土地房屋的补偿事项所涉及的所有权主体依据不足,其并非案涉征收补偿行为相对人,亦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志生公司的起诉。(2017)苏07行初70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志生公司与七里松村委会之间存在的仅是民事法律关系,且即便按照志生公司分别与七里松村委会、阜兴公司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对于合作开发的利润分配也是建立在产生利润的前提之下。利润的计算应由项目收入扣减投入后得出,因并无相关证据证明三方已经就项目收入及投入进行确认结算,且从既往涉及项目开发的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均不存在清晰利润数额的情况。其次,阜兴公司从征迁补偿款提存单位灌云县伊山镇人民政府领取2684500元,从相关证据来看,此款项系阜兴公司前期垫付给实际施工人姜红军用于工程施工,后又经姜红军同意由阜兴公司领取,实质上即是对项目开发的建设费用支出,应列入项目开发成本范围内,而并非项目利润。

志生公司主张要求由阜兴公司返还其领取2684500元中的一半1342250元,无论是从双方之间就利润分配的约定,还是2684500元款项的性质,均不应产生由阜兴公司返还的法律后果,阜兴公司不应就此承担责任。

因本院已就阜兴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进行了阐述,关于俞树祥的责任及被告辩称诉讼时效的问题,已无阐述必要,不再赘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天津市塘沽区志生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20)苏0723民初6314号】。

2022年2月23日,姜红军又以建没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将七里松村民委员会、伊山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将阜兴公司、连云港庆強公司、天津志生公司作为第三人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姜红军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是否适格的问题,被告七里松村委会、伊山镇政府举证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及证明,并以此证明姜红军已将工地所有债权转让给案外人李君,姜红军质证后对债权转让协议及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陈述上述材料是在被李君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并于2020年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经审核,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系于2012年2月18日由李君与姜红军签订,2013年1 月14日姜红军(作为转让人)又出具证明,载明其将在七里松施工的安居工程所有债权不附条件转让给李君,由李君对工程款享有所有权。本院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未发现姜红军报警称其被李君胁迫出具债权转让协议及证明的警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姜红军提出其在受胁迫情况下出具相关材料的主张,本院对姜红军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本案诉讼前姜红军已将安居工程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李君予以确认,在债权转让后,姜红军与本案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提起诉论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其主体并不适格,本院对此依法予以驳回【(2022)苏0723民初1501号之一】。

2022年10月9日,姜红军不服灌云县法院【(2022)苏0723民初15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姜红军已经与他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他人,其没有举证证明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或已经被撤销的情况下,无权向本案被上诉人主张该债权。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2)苏07民终3869号】。

2021年11月29日,连云港阜业公司以合资、合作开发房扡产合同纠纷案,将七里松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将天津志生公司作为第三人向灌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阜兴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第三人天津志生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苏0723民初7216号】。

阜兴公司不服灌云县法院【(2021)苏0723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七里松村委会与志生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双方决定合作建设灌云县果园七里松村农居家园,其中志生公司负责出资建设,选取施工队伍,还约定了利润分成比例。但在实际合作过程中,由于志生公司缺乏资金,工程进展缓慢,后志生公司与阜兴公司又签订合作协议,由阜兴公司进行投资,但阜兴公司参与后,因204国道改扩建,已建设的房屋中部分被拆迁,由七里松村委会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领取了拆迁款项,其中包括本案争议的440万元。

二审中,各方对于涉案工程的销售状况均不知情,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工程的投入及利润,仅要求对已建成工程中被拆迁部分的局部款项400万元进行占有或者分配,对此,本院认为,各方之间因合作协议进行了投入和支出,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阜兴公司和志生公司一审主张的给付款项均是局部清算,与合同约定的优先扣除投入后再行分配的条件不符,二审中阜兴公司称本案不是给付之诉,仅是要求占有款项,但阜兴公司所谓的金钱占有实际为金钱给付,故阜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各方诉求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阜兴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小编注意到:网名【端庄优雅蜻蜓y6H】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以题为“灌云营商环境噩梦连连投资商遭遇村霸巧取豪夺”的文章中,所谓《举案说法》主持人(因未注名媒体名,所以不知是什么性质的媒体)采访天津志生公司法人张某某和连云港姜某某,视频相继打出“天津开发商灌云投资建设新农村遭遇村霸袭击”、“灌云新农村建设惊现招商陷阱”、“村支书、村主任就是黑社会”等字幕,以吸人眼球,罔顾事实真相,自己打官司一审二审都输了,现在采取网络攻击,损坏政府营商环境和诽谤他人,小编在这里友情提醒,这种心态和做法是危险的,也是违法的,对于该事件的进展情况,小编将密切关注。(青瑜 永锋)转发《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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