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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股东为何屡现股东会?北京两律师出具《律师函》被投诉

死亡股东为何屡现股东会?北京两律师出具《律师函》被投诉


 今年6月,茂化实华(000637)爆出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军先生与公司董事长范洪岩女士之间“夫妻反目”的重大消息,根据茂化实华的公告及相关文件显示,公司实控人刘军授权罗一鸣女士代行其相关公司权利,后者转述了刘军对公司现任董事长范洪岩的不满,进而提出了罢免范洪岩董事长职务的要求;同时刘军还打算凭借其实控人地位,提名罗一鸣为新的董事长。刘军、范洪岩夫妻间的纠纷因第三方罗一鸣的介入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第三人罗一鸣被登记为茂化实华实控方神州永丰和东方永丰的法定代表人
 
  最近,各方围绕茂化实华的董事长职务和实控人地位的纷争正愈演愈烈。一方面,茂化实华改选董事长的议程虽然尚无进展,但另一方面罗一鸣则已于3月和4月间通过两次充满争议的变更登记取得了茂化实华的控股方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永丰”)、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永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跃”)为茂化实华的第一大股东,拥有后者29.5%的股权份额,而北京泰跃仅有的两个股东正是由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两个被刘军直接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组成。长期以来,刘军正是通过持有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的多数股份来实现对北京泰跃的直接掌握,从而成为茂化实华实际控制人的。
 
  而在前述两次公司变更登记的操作中,罗一鸣先后代表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将这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和董事成员变更为罗一鸣,从而使得自己一举成为神州永丰和东方永丰两个实控方的法定代表人和核心高管。
 
  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长期存在“死亡股东”,公司变更登记涉嫌违法
 
  据了解,作为茂化实华实控方的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都是由两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都分别为刘军和刘汉元(刘汉元为刘军之父),其中刘军持有80%以上的股权,而剩余的股权则由刘汉元持有。
 
  2013年10月,刘父因病逝世,其本人的股东资格和权利随之消灭。然而,此后神州与东方两公司既没有就该股东死亡的事项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也没有对刘汉元所持股份的继承、转让或减资做出任何处理,而是维持了既有的股权结构,在其2013年后的一些股东会决议中多次出现了诸如“刘汉元已去世而无法出席”的表述,这实际上是把股东资格和权利已随死亡灭失的“前股东”强行认定为“缺席股东”。甚至直到罗一鸣登记为神州和东方的法定代表人之后,其企业公开信息中,仍将刘汉元列为股东之一,赫然出现在市场监管部门的公示登记中,这显然严重背离了事实。
 
  然而,正是在股东死亡的事实被长期悬置的情况下,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却能召开股东会并先后通过罗一鸣为法定代表人和高管的决议,这不免有些匪夷所思。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可见,由于已故股东刘汉元在公司中的股东身份和股权承继问题悬而未决,神州和东方的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明显存疑,第三人罗一鸣凭借股东会决议成为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管的合法性也可能存在问题,因此,两公司在3、4月间的变更登记有非法登记的嫌疑。
 
  两律师出具律师函遭茂化实华控股股东北京泰跃投诉
 
  随着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在股东会决议和变更登记上存在的严重隐瞒事实、涉嫌违法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茂化实华的控股股东北京泰跃也在近日提出了对罗一鸣入主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合法性的质疑。北京泰跃将矛头指向了为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出具律师函的两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张思星、李坤律师,后者在两份律师函中分别对两个股东会决议都做出了“合法有效”的说明,正是律师函的背书帮助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的变更登记最终得到批准。这些律师函现遭到了北京泰跃的投诉,其结论也受到北京泰跃的质疑。北京泰跃认为,在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的登记股东刘汉元已经死亡、其股权没有进行依法继承、无法对死亡股东进行股东会召开通知的情况下,公司不可能作出股东会决议,故律师无视上述事实而认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的结论存在错误。
 
  事实上,作为茂化实华实控方之一的东方永兴就曾经于2015年因为相同问题遭到了北京市工商部门的处罚:当时东方永兴为了进行法定代表人、经理及监事的变更登记,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材料,但由于隐瞒了股东刘汉元已故的事实,而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在刘汉元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的公司变更登记材料,骗取了公司的变更登记。”最终,东方永兴变更登记没有成功,股东会决议也被依法撤销。目前来看,罗一鸣此次申请变更登记的状况与东方永兴2015年受罚的遭遇极为相似。
 
  总之,由于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已故股东刘汉元的股东资格、权属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其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形成必然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诸多瑕疵,在此基础上出具的律师函也难免漏洞百出。 作者:王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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